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養老機構等級劃分基本要求、申請條件、評定內容以及評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第9部分:無障礙設施符號
GB/T 18883-2002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GB/T 35796 養老機構服務質量基本規范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JGJ 450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
MZ/T 032 養老機構安全管理
MZ/T 039 老年人能力評估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養老機構 elderly care facility
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機構。
3.2 等級 rank
對養老機構的環境、設施設備、運營管理及服務質量所作的分級。
3.3活動場所activity area
為滿足老年人文化娛樂、健身活動需求而設置的室內和室外區域。
3.4就餐空間dining area
為滿足老年人就餐需求而設置的空間。
3.5接待區/室 reception area or room
用于接待來訪的區域或房間。
3.6每張床位使用面積usage area per bed
老年人居室內不包含附設廚衛空間的面積與床位數的比值(平方米)。
3.7中度失能老年人moderately disabled elderly
指按照MZ/T 039標準要求評估且評估結果為中度失能的老年人。
3.8重度失能老年人severely disabled elderly
指按照MZ/T 039標準要求評估且評估結果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
3.9重大責任事故major liability accident
在養老機構負有管理責任的設施、場地內,因管理失職或操作不當,發生的造成老年人嚴重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欺辱、虐待、噎食、走失、自殺、食物中毒、火災。
3.10特困老年人extremely poor elderly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60周歲以上老年人。
3.11老年人每年體檢率annual physical examination rate for the elderly
上一自然年度內,接受過體檢的老年人數量與入住老年人總數的比率(%)。
3.12工作人員每年體檢率annual physical examination rate for employee
上一自然年度內,接受過體檢的工作人員數量與工作人員總數的比率(%)。
3.13II度壓瘡新發生率 new incident rate of second level pressure ulcers
近一年內老年人入住后新發生II度壓瘡的病例數與入住老年人總數的比例(%)。
3.14機構入住率occupancy rate
指入住老年人數和養老機構內設總床位數的比率(%)。
3.15相關第三方related third party
為老年人提供資金擔保、監護或委托代理責任的個人或組織。
3.16滿意度測評satisfaction assessment
指由全體入住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對養老機構環境、設施設備、運營管理及服務質量的滿意程度的測評。
3.17康復服務rehabilitation service
在有資質的醫生或康復師的指導下,使用科學的方法,消除或減輕老年人身心、社會功能障礙,保持或恢復老年人生理、感官、智力、精神和社會功能的活動。
4 等級劃分
4.1 等級劃分
養老機構共分為五個等級,從低到高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級數越高,表示養老機構等級越高,養老機構的服務內容更加豐富、服務質量更加優質、人才隊伍更加健全、管理制度更加規范、設施設備和環境更加完善。
4.2 等級標志
等級標志由五角星圖案構成,用一顆五角星表示一級,兩顆五角星表示二級,三顆五角星表示三級,四顆五角星表示四級,五顆五角星表示五級。
5 等級評定基本要求
5.1 養老機構應具備以下有效執業證明:
a) 有效的《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b) 有效期內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c) 消防審驗合格證明或消防備案證明;
d) 房產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
e) 養老機構內設的餐飲服務機構應具備食品經營許可證;
f) 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應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執業備案;
g) 養老機構使用的特種設備,應具備相應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包括但不限于鍋爐使用登記證、壓力管道(含氣瓶)使用登記證、電梯安全檢驗標志;
h) 養老機構提供其他需經許可的服務,應具有相應證明。
5.2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應根據崗位需求持證上崗,具備相應資質:
a) 養老機構院長、副院長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并經相應培訓合格;
b) 養老機構內設部門的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定期參加相關培訓;
c) 養老護理員應經職業技能培訓后上崗,醫生應持有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持有護士執業證書,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上崗資質,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持有與崗位相適應的專業資格證書、執業證書或經過技能培訓后上崗;
d) 所有工作人員均應持有健康證明。
5.3 養老機構內應設置老年人居室、衛生間和浴室、活動場所、就餐區域、接待區/室,并滿足以下要求:
a) 老年人居室內每張床位使用面積不低于6平方米,單人居室使用面積不低于10平方米,中度失能老年人的房間不超過4張床位,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房間不超過6張床位;
b) 老年人居室內應設置緊急呼叫裝置;
c) 養老機構主要出入口、門廳、走廊、居室無障礙,能夠滿足輪椅、擔架進入、通行的需求,衛生間、浴室無障礙,能夠滿足輪椅進入的需求;
d) 養老機構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e) 衛生間應設置便器,配有安全防護和無障礙設施,通風良好,無異味;
f) 浴室有安全防護措施(防滑地面、安全扶手),并留有助浴空間,洗浴用水水溫可調節;
g) 室內活動場所應明亮、配置有活動用品;
h) 就餐區域桌椅牢固穩定且可移動;
i) 公共區域設有明顯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并符合GB/T 10001.1和GB/T 10001.9的規定;
j) 設接待區/室。
5.4 按照GB/T 35796的要求,養老機構內提供的服務項目應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務、生活照料服務、膳食服務、清潔衛生服務、洗滌服務、文化娛樂服務,服務質量應達到以下要求:
a) 三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發生;
b) 按照老年人的能力進行入院評估,制定照護計劃;
c) 應與所有入住的老年人簽訂服務協議(特困老年人送養協議或社會老年人服務協議);
d) 應有為入住老年人提供服務的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確認的服務項目;
e) 入住老年人每年體檢率100%;
f) 養老機構工作人員每年體檢率100%;
g) 入住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壓瘡新發生率低于5%;
h) 每日至少組織老年人開展2次適宜的活動;
i) 護理人員掌握手衛生重點環節,遵守無菌操作原則,無菌物品存放符合規范,紫外線消毒登記維護正確,落實床單位和終末消毒,正確處理醫療垃圾。
5.5 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并達到以下要求:
a) 建立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辦公室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會議管理制度、值班管理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咨詢接待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接收和使用捐贈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b) 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核/獎懲制度、學習培訓制度、薪酬與福利管理制度、崗位說明、員工守則、志愿者管理制度;
c) 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財務制度、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d) 建立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庫房物品管理制度、食品采購制度、物資采購制度、維修管理制度、綠化及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e) 建立服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能力評估制度、自帶藥品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外包服務管理制度;
f) 按照MZ/T 032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防控及應急預案、食品安全制度、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餐飲衛生管理制度、圖形符號及標志標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g) 建立評價與改進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務質量自評與考核制度,服務投訴處理制度;
h) 對機構內各項管理制度、安全記錄建檔并留存;
i) 出臺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的地區,應為所有使用中床位購買養老機構綜合責任險。
6 等級評定分級申請條件
在完全符合基本要求與相應等級評定申請條件的情況下,養老機構運營滿一年可申請相應等級評定。
6.1 一級養老機構申請條件:
a) 24小時內,養老護理員與重度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養老護理員與中度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25;
b) 持有養老護理員初級及以上證書或者經培訓達到初級養老護理員標準的人員比例不低于50%;
c) 機構入住率不低于50%;
d) 每年至少開展1次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滿意度測評并有提升改進措施;
e) 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務、生活照料服務、護理服務、膳食服務、清潔衛生服務、洗滌服務、文化娛樂服務、通訊服務、交通服務。
6.2 二級養老機構申請條件:
a) 24小時內,養老護理員與重度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8,養老護理員與中度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20;
b) 持有養老護理員初級及以上證書或者經培訓達到初級養老護理員標準的人員比例不低于60%;
c) 機構入住率不低于50%;
d) 每年至少開展1次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滿意度測評并有提升改進措施;
e) 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務、生活照料服務、護理服務、膳食服務、清潔衛生服務、洗滌服務、文化娛樂服務、委托服務、通訊服務、交通服務。
6.3 三級養老機構申請條件:
a) 24小時內,養老護理員與重度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6,養老護理員與中度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5;
b) 持有養老護理員初級及以上證書或者經培訓達到初級養老護理員標準的人員比例不低于80%;
c) 院長應具有大;蛞陨衔幕潭;
d) 至少有1名社會工作者指導開展社會工作服務;
e) 老年人居室設衛生間占比不低于50%;
f) 機構入住率不低于60%;
g) 每年至少開展1次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滿意度測評并有提升改進措施;
h) 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務、生活照料服務、護理服務、膳食服務、清潔衛生服務、洗滌服務、文化娛樂服務、委托服務、通訊服務、交通服務、醫療服務、協助醫療服務;
i) 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
6.4 四級養老機構申請條件:
a) 24小時內,養老護理員與重度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5,養老護理員與中度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10;
b) 持有養老護理員初級及以上證書或者經培訓達到初級養老護理員標準的人員比例不低于80%;
c) 院長、副院長應具有大;蛞陨衔幕潭;
d) 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計算)至少配有1名專職醫生、1名專職護士、1名專職社會工作者;
e) 護理服務部門負責人應具有醫學或護理學或社會工作專業背景;
f) 老年人居室設獨立衛生間占比不低于60%;
g) 機構入住率不低于60%;
h) 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滿意度測評并有提升改進措施;
i) 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務、生活照料服務、護理服務、膳食服務、清潔衛生服務、洗滌服務、文化娛樂服務、委托服務、通訊服務、交通服務、醫療服務、協助醫療服務、康復服務、心理/精神支持服務、居家上門服務;
j) 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
6.5 五級養老機構申請條件:
a) 24小時內,養老護理員與重度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4,養老護理員與中度失能老年人比例不低于1:5;
b) 持有養老護理員初級及以上證書或者經培訓達到初級養老護理員標準的人員比例不低于80%;
c) 院長、副院長應具有大;蛞陨衔幕潭;
d) 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計算)至少配有1名專職醫生、2名專職護士、1名專職及1名兼職社會工作者;
e) 護理服務部門負責人應具有醫學或護理學或社會工作專業背景;
f) 老年人居室設獨立衛生間占比不低于90%;
g) 機構入住率不低于60%;
h) 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老年人及相關第三方滿意度測評并有提升改進措施;
i) 使用電子化信息管理系統;
j) 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于出入院服務、生活照料服務、護理服務、膳食服務、清潔衛生服務、洗滌服務、文化娛樂服務、委托服務、通訊服務、交通服務、醫療服務、協助醫療服務、康復服務、心理/精神支持服務、居家上門服務、教育服務、安寧服務、社會參與服務、法律援助服務;
k) 內設醫療機構。
7 等級評定內容
序號 |
評定內容 |
等級要求 |
分值占比 |
1 |
環境 |
|
10% |
1.1 |
養老機構位置應選在交通方便、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使用方便的地段 |
一至五級 |
|
1.2 |
公共區域有明顯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無障礙區域應有無障礙標識 |
一至五級 |
|
1.3 |
無障礙設施滿足服務需求 |
一至五級 |
|
1.4 |
室內公共區域、老年人居室內溫度、濕度適宜 |
一至五級 |
|
1.5 |
室內光線充足,干凈整潔 |
一至五級 |
|
1.6 |
室內噪音達到GB 3096中0類標準(小于60分貝) |
一至五級 |
|
1.7 |
室內空氣質量應達到GB/T 18883-2002要求 |
一至五級 |
|
2 |
設施設備 |
|
15% |
2.1 |
居室內為老年人配置生活、照護所需要的設備 |
一至五級 |
|
2.2 |
衛生間實現無障礙功能,地面經過防滑處理 |
一至五級 |
|
2.3 |
洗浴區域配備洗浴設備,具備助浴空間 |
一至五級 |
|
2.4 |
就餐空間人均面積滿足就餐需求,就餐區域桌椅牢固穩定 |
一至五級 |
|
2.5 |
公共廚房內設施應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非公共廚房有排煙、換氣設施;采用外包膳食服務的機構應設有滿足分餐需求的設施 |
一至五級 |
|
2.6 |
有專門的洗滌區域,配備相應的消毒、洗滌、烘干設備 |
一至五級 |
|
2.7 |
有專門的接待區域 |
一至五級 |
|
2.8 |
有滿足老年人休閑健身、娛樂等活動的室外活動場所,有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的文化娛樂設施 |
一至五級 |
|
2.9 |
有集中放置雜物的專門區域 |
一至五級 |
|
2.10 |
有集中放置清潔物品的專門區域 |
一至五級 |
|
2.11 |
有能滿足車輛停放需求的停車位/區 |
一至五級 |
|
2.12 |
二層或二層以上建筑有電梯或升降移動裝置或坡道 |
一至五級 |
|
2.13 |
有專門的評估區域,配備相應的評估設備 |
三至五級 |
|
2.14 |
有專門的康復服務區域,配備專業的康復設備 |
四、五級 |
|
2.15 |
有專門的心理咨詢室(社會工作個案室),有滿足心理咨詢(心理疏導)功能的設備 |
四、五級 |
|
3 |
運營管理 |
|
15% |
3.1 |
建立行政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辦公室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會議管理制度、值班管理制度、出入院管理制度、咨詢接待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接收和使用捐贈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
一至五級 |
|
3.2 |
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考核/獎懲制度、學習培訓制度、薪酬與福利管理制度、崗位說明、員工守則、志愿者管理制度 |
一至五級 |
|
3.3 |
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財務制度、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
一至五級 |
|
3.4 |
建立后勤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庫房物品管理制度、食品采購制度、物資采購制度、維修管理制度、綠化及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
一至五級 |
|
3.5 |
建立服務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能力評估制度、自帶藥品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外包服務管理制度 |
一至五級 |
|
3.6 |
按照MZ/T 032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風險防控及應急預案、食品安全制度、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餐飲衛生管理制度、圖形符號及標志標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
一至五級 |
|
3.7 |
建立評價與改進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務質量自評與考核制度、服務投訴處理制度 |
一至五級 |
|
4 |
服務質量 |
|
60% |
4.1 |
提供出入院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入院評估、入院手續辦理、出院手續辦理,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一至五級 |
|
4.2 |
提供生活照料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協助老年人個人飲食、起居、清潔衛生、排泄、體位轉移,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一至五級 |
|
4.3 |
提供護理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動態評估、老年常見病癥護理,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一至五級 |
|
4.4 |
提供膳食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為老年人提供集體用餐和個人用餐服務,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一至五級 |
|
4.5 |
提供清潔衛生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區域及老年人居室內的清潔,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一至五級 |
|
4.6 |
提供洗滌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織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一至五級 |
|
4.7 |
提供文化娛樂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化、體育、娛樂、節日及紀念日慶賀活動,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一至五級 |
|
4.8 |
提供通訊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過電話、網絡等通信手段協助老年人聯系相關第三方,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一至五級 |
|
4.9 |
提供交通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或協助聯系交通工具接送老年人,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一至五級 |
|
4.10 |
提供委托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代讀、代寫書信、代領物品、代繳各種費用,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二至五級 |
|
4.11 |
提供協助醫療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觀察老年人日常生活情況變化、協助或指導老年人使用輔助器具、完成化驗標本的收集送檢、為老年人提供物品的清潔、消毒、協助老年人完成醫療護理輔助工作,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三至五級 |
|
4.12 |
提供醫療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健康指導、預防保健、院內感染控制,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三至五級 |
|
4.13 |
提供心理/精神支持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環境適應、情緒疏導、心理支持、危機干預,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四、五級 |
|
4.14 |
提供康復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功能評定、物理治療、作業治療,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四、五級 |
|
4.15 |
提供居家上門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幫助居家養老的老年人就餐、環境衛生清潔、助浴,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四、五級 |
|
4.16 |
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為老年人普及法律知識、幫助老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五級 |
|
4.17 |
提供教育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引導開展多種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動、鼓勵老年人自主學習、將課堂學習和各類文化活動相結合,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五級 |
|
4.18 |
提供社會參與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引導老年人參與社會活動、增進社會交往、傳遞知識與經驗,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五級 |
|
4.19 |
提供安寧服務,服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臨終關懷、哀傷輔導和后事指導,制定并執行服務流程、操作規范 |
五級 |
|
8 評定管理
8.1 等級評定原則
全面客觀,質量為重,注重實效,獨立公正。
8.2 等級評定組織
設立全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統籌協調全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
8.3 等級評定程序
8.3.1 全國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委員會制定評定細則,評定機構依據評定細則開展評定,出具評定報告。評定報告內容應包括評定申報機構是否符合基本要求、是否符合等級申請條件、是否滿足各考評部分的得分要求。
8.3.2 養老機構自愿向當地評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材料。
8.3.3 評定機構根據等級評定細則采取現場文檔審閱、項目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進行打分。
8.3.4 提出申請的養老機構應符合基本要求和相應等級申請條件,并在等級評定細則中得分不低于所申請等級總分的70%,其中,服務質量得分應不低于所申請等級服務質量總分的80%。
8.4 等級評定機構的管理
承擔等級評定工作的第三方機構應滿足下列條件,可從事等級評定工作。
8.4.1 依照法律設立。
8.4.2 遵守等級評定原則。
8.4.3 建立內部人員培訓和能力認證機制,確保評定工作的質量。
8.4.4 評定機構不得擅自公開養老機構的參評信息,法律政策要求公開的信息除外。
8.5 等級評定人員
8.5.1 熟悉有關法律和政策,熟悉養老服務工作,并經過等級評定培訓,考評合格。
8.5.2 具有維護評定工作客觀、公平、公正的職業道德與操守。
8.5.3 參與等級評定工作之前應向有關方面申明利益相關性。
8.6 等級標志管理
8.6.1 等級標志統一制作和管理。
8.6.2 等級標志的有效期為三年(自頒發證書之日起計算),到期必須重新申請、評定。
8.6.3 經過等級認定的養老機構可在下一年度申請更高等級的評定,其評定程序與首次評定相同。
8.6.4 養老機構獲得評定等級后,一經發現與標準不符或給入住老年人帶來直接或間接利益損害的行為時,由原等級認定機構根據情節作如下處理:書面警告、通報批評、降低等級直至取消評定等級,收回等級標志。
8.6.5 評定等級被取消后三年內不得申請。 |